劳动保证部公布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2008年1月1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天.
通知表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既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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